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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司法制度述论
引用本文:冯辉.唐代司法制度述论[J].史学集刊,1998(1).
作者姓名:冯辉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历史系
摘    要:唐代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唐代司法的一般程序分为起诉、审判、复审、执行四个阶段。从法律上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司法制度,其中规定的诬告罪、法官审判责任制、御史台官员监督参与司法、会审制度、上诉制度、复审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等,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唐代司法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实行公开的不平等。皇亲国戚、官员犯法,有上议、上请、官当等特殊规定,从而保障封建的等级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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