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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金代法律情理观念
引用本文:贾少龙,彭春明.试论金代法律情理观念[J].黑龙江史志,2014(21).
作者姓名:贾少龙  彭春明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81
摘    要:金朝作为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与两宋并立最终被蒙古所灭亡,前后百年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文化形式。女真民族从逐水草而居到建立政权并且颁布法律,来维护自身统治,其过程和法律特色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金代法律不仅具有游牧民族的自身特色,也不断与中原汉文化融合,接受先进汉文明的思想。金代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部分,也促进了民族融合与发展。

关 键 词:金朝  情理法  汉化  民族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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