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金代法律情理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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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少龙,彭春明.试论金代法律情理观念[J].黑龙江史志,20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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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少龙 彭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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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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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朝作为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与两宋并立最终被蒙古所灭亡,前后百年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文化形式。女真民族从逐水草而居到建立政权并且颁布法律,来维护自身统治,其过程和法律特色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金代法律不仅具有游牧民族的自身特色,也不断与中原汉文化融合,接受先进汉文明的思想。金代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部分,也促进了民族融合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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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朝 情理法 汉化 民族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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