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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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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