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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员分司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代官员分司主要有自请、责降、叙复和优待四种方式,神宗以前,自请和优待者居多,神宗以后则以责降为主。分司官有一定任期,但职事简单,并逐步虚化,直至全无,由此也导致了分司官之分司地与居住地由完全一致向完全分离转化。官员分司之初官职一般会发生变动,或升或降取决于分司方式。分司官可享有升转官资、荫补亲属为官等政治特权以及以俸禄为主的经济待遇,但分司官之间、分司官与现任官之间都存在一定差别,并因时而变。宋代官员分司制度既承袭了前代的做法,也有自己的创新,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但对宋代以后的作用并不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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