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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通过各种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布,以广泛征求意见。草案一经发布,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缘起于草案中有关“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被权利人(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遗失的财物称为“遗失物”,拾得他人遗失物的人被称为“拾得人”。我国在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极为泛泛,而在《物权法》草案中,对于“拾得遗失物”则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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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是以拾得人的义务为基础的,因此,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平衡是遗失物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也是遗失物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条件。然而,我国的遗失物制度已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对此,应引起有关部门和学者的关注,法律应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拾得物所有权,以完善我国的遗失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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