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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的实现方式。自《合同法》颁布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围绕着《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至今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中的约定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赔偿性。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定金等违约责任的其他承担形式的关系也各自不同。应当承认存在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立法上应当清楚地界定两种性质违约金的区别,以消除理论认识上的矛盾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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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制度是通过设置违约金条款以担保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约定违约金可以保证当事人双方交易或其他合同行为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实质正义即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前提.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在《民法典》草案出台之前,《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司法酌减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得不正义的违约方通过种种方式被强制矫正,约定不合适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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