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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后期,经济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妇女的财产继承资格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笔者对《盟水斋存牍》中涉及到妇女财产继承诉讼案件进行的分析,认为虽然传统的嗣子继承制度根深蒂固,法律和宗族都不允许这一传统被改变,但是无论该家庭有无嗣子,其出嫁女或者在室女都有一定的继承权。即妇女虽无祭祀权,但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在审判实践中,财产大多归嗣子管业,但也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嗣子不得干涉嗣父留给在室女多少财产作奁资,甚至出现了嗣子与出嫁女的遗产继承权平分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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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家庭财产继承研究的综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西方学者对1500—1800年英国的家庭财产继承的研究日益深入,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长子继承制、影响家庭财产继承的因素、妇女的财产继承、财产继承与个人权利、严格授产协议、财产继承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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