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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后期直属中央的诸司侵凌州县、影占差役人户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是新旧赋役体系交替和行政体制转轨背景下相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两税法推行后,诸司吏役不再由计司与州县统筹调配,而是自行选补。由于使职差遣体制下诸司地位高于州县和二者在政务运行中关联不足等体制、机制问题,诸司选补吏役时多影占州县人户。为惩此弊,朝廷将由君相审核的挟名敕机制引入诸司吏役选补流程中,并在大赦文中多次申明。五代宋初,朝廷逐步调整诸司与州县的关系,落实吏役选补“不碍州县色役”“候州县回文”等原则,明确州县在差役事务上的统筹权。与此同时,加强对诸司吏役定额的管理。《天圣赋役令》等相关令典确立了“户”作为差役的计征单位,除官户外的所有人户都是州县差役承担者的原则。诸司与州县的差役纠纷现象由此消解。以上复线的历史过程,是唐宋之际以两税制度为核心的赋役体系演进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在宦官政治发达的形势下,唐代的内职诸使制度不断发展。唐代的内职诸使具有使职的特色,除处于最高级别的枢密使和宣徽使,其他内职诸使之间没有形成明确的高下等级关系。至五代,内职诸使之间逐渐形成明确的高下关系,并且随制度的发展更加严密化、系统化。在整个五代的变化过程中,以后晋为界限,前后王朝内职诸使的等级化现象呈现出不同的趋向。后晋之前主要以职务为主,后晋之后则主要以职阶为主。这种变化与整体内职诸使制度的外官化发展存在互动关系,因而体现于内职诸使的外官化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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