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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我为自己民族失去一次改变命运的机会长歌当哭时,也只能满怀伤痛、深长思之。范仲淹和王安石是北宋一前一后的两位政治改革家:范仲淹比王安石大32岁,他们所领导的"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前后相差25年;"庆历新政"于庆历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的《答手诏条陈十事》(也即《十事疏》)为标志展开,此前1年王安石登杨寘榜进士第四名;"王安石变法"于  相似文献   
2.
天水郡因"天水湖"得名。南宋《妙胜院敕碑》明确记载"天水湖"在"天水县茅城谷"(今甘肃礼县红河镇草坝村),并言"其水冬夏无增减",此与南朝郭仲产《秦州地记》所载完全相同,由此可以纠正《水经注》关于"濛水"水系的误归。"茅城谷"即"昧谷"、"卯谷"、"禺谷"、"西谷",因濛水(峁水)得名。《妙胜院敕碑》的发现,证实了《水经注》所载"旧天水郡治"、"上邽县故城"、"西城"皆在峁水河谷。这为揭开"天水"、"昧谷"、"西"、"邽"之地望和探讨古地名文化内涵提供了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3.
论唐代的封驳制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雪玲 《史学月刊》2005,3(9):39-45
唐代以封还皇帝诏命为对象的封驳制度渊源于两汉,酝酿于初唐,形成于唐代中后期,主要由门下省官员给事中职掌。封驳的目的在于追救缺失,防患于未然,而封还诏敕并加以驳正则是其最主要的方式。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皇权社会,封驳制度在加强权力监督、抑制皇权膨胀等方面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这种作用也不宜高估,唐代中后期三省制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封驳作用的发挥,而当政者能否接受逆耳之言、给事中能否履行职责也同样决定着封驳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佛教社会史的角度,对宋代寺院的敕差住持制的沿革、其在宋代官制中的行政含义与施用范围、其对宋代佛教的意义等问题作了考论。  相似文献   
5.
陈慧  李静 《文物春秋》2012,(5):60-62
涉县娲皇宫停骖宫内收藏有一通宋代觉慈寺敕牒碑,该碑原立于涉县索堡镇西悬钟村觉慈寺内,是宋代寺院敕牒公文的石刻本,虽已残缺,但对研究宋代寺院敕牒、颁布寺院敕牒的基本程序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6.
所谓"罪己诏",是古代的帝王自省或检讨自己过失、给自己提出警戒并公开颁布的文书。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统治者"罪己"的传统,据说在上古大禹时期已经出现"罪己诏"。在其后四千年历史上,几十位帝王发布过这种诏书,其中最为著名的估计要数汉武帝的《轮台罪己诏》和明朝崇祯皇帝的六份罪己诏,这两  相似文献   
7.
罪己诏是中国古代社会统治者在特别情况下的一种非常规的自谴、悔过和诏告行为,其实质是以降低姿态的方式主动调节民众的心理失衡,继而维持并巩固自身统治。但在实现这一根本目的的过程中,罪己诏的发布确实也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安抚人心、缓和矛盾和稳定社会的积极效果,甚至部分诏书的确反映出了当时最高统治者谦谨务实、省察自咎、宣仁布信、勤政爱民的相对真诚态度。由此也可以说罪己诏是古代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复杂产物。清代诸帝罪己诏在这些方面尤具代表性。而“罪己”行为方式的背后正是儒家思想在潜移默化地释放着现实政治效能,同时又体现出了较为复杂的思想效应。以往对罪己诏的研究关涉历史、政治因素较多,而关注思想层面的较少,故通过文献梳理与整合来探讨罪己诏与儒家思想效应、王道政治的关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学术问题。  相似文献   
8.
宋《天圣令》沿用唐令旧文,参修新制,对不适用的部分作修正。宋修改唐令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其一,更改旧令,参补新制,立法者考虑到令文涉及的制度的完整性,对唐旧文作必要修改,根据编敕中规定的新制适当地参修入《天圣令》,编敕中仍然保留着这些新规;其二,保留旧文,只删不补。对于某条宋代仍在行用的唐令,即使新制承续补充了其所涉及的制度,如果《天圣编敕》已收载新制,基于编敕优先的原则,《天圣令》不再作具体补充。这一参修新制的原则与宋代法典体系中敕、令、格、式的职能性分工有着密切关联。参修新制,必因唐令旧文,需要唐令中有相应的可以接续的具体条款,否则不会被修入。《天圣令》在沿用唐代法典修纂方式基础上作了一些更改,尚不能完全摆脱唐代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吴麗娱  趙晶 《中华文史论丛》2015,(2):139-180,394,395
本文分階段探討唐五代之際格、敕編纂的發展特色,認爲唐前期所修是綜合性立法的格,其條文內容與禮密不可分,直至玄宗朝《開元禮》的制作,使修纂較爲便捷的格後敕成爲新的法律形式。貞元、元和之際對《開元禮》和開元制度的繼承,完全轉化爲對開元格後敕的編纂和認定。但歷朝不斷增加的內容以及綜合性立法的性質,致使格後敕的編纂趨向繁冗,所以又制定了以刑法爲主體的《開成格》和《大中刑律統類》,並爲五代所承用,最後因《大周刑統》頒佈而歸於失效。作爲唐代主要法律形式之一的格在北宋前期銷聲匿迹,直至元豐變法纔又以"賞格"的面目出現。與此同時,格後敕在五代易名爲編敕,在北宋前期逐漸析出制度性條文,最終在元豐時成爲單一性刑法規範。  相似文献   
10.
律令与晋令     
律是定罪判刑的主干,令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分支,对维护古代政权统治有极大的强制力。诏书与敕则是“后主所是”的特权表现。中国自汉至唐,仅有唐律存世,历代法令皆已佚亡。2006年,中华书局出版的北宋天圣令所附唐令,使人们得以窥见部分唐令、宋令的原貌与内容,便利学者对唐、宋令进行新的研究。也有利于加强对历代法令的重新研讨。本文将晋令篇名与历代法令篇名进行对校,发现晋律令不仅对南朝律令影响巨大,而且对以往被学者们所鄙视的北朝北周律令亦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从而得以纠正以往过分夸大提高北齐律令对隋唐令决定性作用的不恰当看法。文末解说了晋令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作用,认为它受到了时人的赞誉与肯定,是并非偶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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