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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末州县考绩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关晓红 《清史研究》2005,84(3):13-24
1904年开始实行的考核州县事实,是清代考绩制度的重大变化。它是清廷试图通过体制内变革,解决吏治腐败的积弊,并为推行新政考察和选拔能员干吏,巩固权力基盘的措施。但督抚势力坐大,革故鼎新难以兼顾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歧,而避重就轻的结果,只能使改革徒具形式,背离变政的初衷,同样危及甚至瓦解清朝的统治。州县考绩制的变革及实行,恰好显现了清廷进退两难的困境。  相似文献   
2.
南京国民政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颁布了考绩法、公务员考绩法、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暂行条例、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公务员考绩条例、公务人员考绩条例。关于这些法规、法令颁布的时间、施行的时间,考绩的种类、程序和方法等基本史实,目前出版的有关教材、著作中,有不少错误,甚至有十多种图书包括辞典、教材错得一模一样。本文的考证,旨在纠正错误,寻得正确答案。  相似文献   
3.
秦涛 《民国档案》2011,(4):88-95
公务员考核的法治化管理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题中之意,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了考试院管理公务员的考试和铨叙事项,考试院铨叙部的公务员铨叙职能虽然有大量宪法性文件规定,但是国民政府通过的《公务员考绩法》和相关公务员考绩条例并未明确并保障该项权力的运行,铨叙权的执行性法律规范仍然将对下级公务员的考核铨叙权力授予了公务员所在机关的长官,...  相似文献   
4.
古人对官吏考绩的称谓不尽相同,或曰"考核",或曰"考课",或曰"考校",或曰"上计"。清代对地方官的考绩称为"上计",承袭前制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州、县至府、道、司层层考察其属员事绩造册上报督抚。总督、巡抚核其事状,注考语,缮册送吏部复核,上计的标准是用"考以四格"、"纠以六法"的原则行事。所谓"四格",即"才、守、政、年"四者,才或长、或平、或短;守或清、或平、或浊;  相似文献   
5.
南京国民政府公务员考绩,受抗战影响较大,党治色彩浓厚。该制度系近代首次以法规的制度形式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举措,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很差强人意,主要表现为参加考绩人员比例严重偏低,而在这有限的考绩中,奖励的无度使用,既破坏了考绩的制度规定,又"徒糜公帑",远离考绩制度的初衷。  相似文献   
6.
考绩簿》是尹湾汉墓简牍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所反映的西汉时期东海郡吏员考绩情况,是研究西汉政治制度的一份宝贵史料。本文对《考绩薄》的进一步探讨,提出了很多新的问题,也充分肯定了它的史料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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