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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海燕 《世界历史》2006,(3):93-100
明治维新以后,女性开始被排除在皇位继嗣范围之外。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皇室典范明确规定了皇胤践皇祚、男系男子践皇祚、皇祚一系的皇位继承三原则。战后,尽管天皇的政治地位和性质发生了变化,但是皇室的基本结构和指导思想并无明显的变化,1947年的皇室典范承袭战前的男系男子万世一系的皇统理念,依然从法理上拒绝女性皇位继嗣。此外,由于日本近现代的天皇是国家的最高祭司,因此至今仍残留的万世一系神权天皇的意识也在无形地阻碍女性皇位继嗣的制度化。  相似文献   
2.
3.
陈进国 《民俗研究》2005,(2):108-125
英国人类学者弗里德曼曾有一个观点:“在风水的逻辑中,骨是世系继嗣的象征。如果没有骨骼,人们就与祖先恩惠最强有力的源头彻底脱离。”日本人类学者濑川昌久亦称,汉人祖先的骨骸与子孙乃一气相承,“气”通过骨骼而得以形象化,“气”以骨为媒介,故对祖先遗骨(作为形象化的父系继嗣)的祭祀就能得到祖先墓地风水的好影响,  相似文献   
4.
族内过继是明清以来徽州社会延续宗族世系的主流做法,虽然也存在异姓继承方式,但仅是少数家庭的选择。徽州宗族在遵循国家法的前提下,从继子的人选到如何上谱书写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并载入族规家法以为定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族内过继行为。现存徽州过继文书具有丰富的内容,再现了族内过继的具体实态,而过继文书的订立,意味着过继得到了宗族的承认,继子获得了合法地位,宗族也试图通过文书把继子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规定下来,以避免当事人日后产生纠纷,我们从中能够看到徽州宗族对乡村社会控制权的不断强化。  相似文献   
5.
汉末群雄割据,各路军阀互争雄长,展开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竞争,以扩大自己的优势,其中子嗣也是重要的一环。刘备作为东汉末年的军阀之一,长期流亡于各地,在进入荆州时,依然未有子嗣,故收养刘封为义子。在前期,刘封的积极意义居多,但自刘禅降生以来,刘封逐渐演化成刘备集团内部的一个不安定因素。刘备试图通过"分陕而治"调和这一矛盾,但终究归于失败。刘封被处死,成为汉末军阀内部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相似文献   
6.
杜正贞 《近代史研究》2012,(1):79-91,161
在新发现的民国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中,有大量晚清至新中国建立前祭田轮值的诉讼。祭田轮值纠纷和诉讼的频繁发生,既与祭田轮值制度有关,也与民国时期法律和司法的困境有关。在民国亲属继承等法律变革的背景下,这些祭田轮值纠纷和诉讼也反映出祭田、宗族所面临的变革,以及百姓宗法观念的改变。这种种变化是近代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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