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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玉 《民国档案》2006,7(3):58-64
鉴于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和股权的基础单元,北洋政府《公司条例》对股份进行较为周密的规定。在股份来源方面,北洋时期较晚清有所变化:社会自由认购的现金股占主体,强制认购的股份和各类权益股大为减少。在单元股份的金额设置方面,常见的为100元或50元。也有的公司股份单元金额较大,为500至1000元(两)。有些公司出于招股之便,突破《公司条例》的规定,设置了“整股”与“零股”两种规格的股份单元。在缴纳公司股本方面,固不乏一次缴足的公司,而以分期缴纳股款者较为普遍。除普通股外,北洋时期的不少股份公司还设置过“优先股”、“红股”等。相关公司对于这些特殊股份的取得资格和应得权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均是为了促进股份招募与股款收缴。  相似文献   
2.
资本是维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而股份制企业筹集资本则不外乎对外招股和内部增殖两种途径。在近代中国华商股份制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就对外招股而言,延续着一种按认购股份比例赠予红股的传统;就内部增殖来看,亦出现了一种以配发股份(红股)代替现金分红的制度。当在同一家企业中出现上述两种红股先后更替的嬗变时,则不仅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的改善,而且还体现了企业在制度设计上的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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