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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龚菁琦 《人物》2018,(12):82-93
在海底捞成功的女性,靠的不是学历,是在实际行动里一点点积累的洞悉人心的能力。在海底捞的美甲区坐上半小时,就能从美甲师口中获得浓缩了人间况味的员工传奇。比如一位富婆离婚后来这里当服务员疗伤,拿着三四千的工资每月消费上万,端茶送水毫不怠慢;一个女老板在海底捞发了一个月热毛巾,后来开了家颇有名气的火锅店。  相似文献   
2.
朱君杙 《世界历史》2015,(2):109-119,161
基督教会提倡"婚姻不可分解"的理念,这种理念随着基督教会势力的壮大和宗教思想的深入人心,对中世纪西欧封建帝王的婚姻构成了一种道德约束作用。而罗马教延等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各方势力也常常以此为由,向那些有违婚姻道德的世俗帝王问责发难。洛林吉亚王国的国王罗退尔二世的离婚案即是一起因此而发的政治风波。由于基督教婚姻理念的约束作用,加洛林帝国的分裂瓦解、同宗诸王的纷争内斗、教皇权威开始抬头等众多历史因素的叠加、交织,使得罗退尔二世不仅无法像他的先祖查理曼那样可以自由地离异,反而成了众矢之的,最后以"身死国灭"的历史悲剧黯然收场。  相似文献   
3.
如姬  王斌 《中华遗产》2021,(3):102-111
天家之女,靠近权柄,她们拥有离婚、再婚的主动权吗?或者,拥有不离婚、不再婚的权利吗?洛阳皇宫里,一位妇人席地而坐,与皇帝闲聊家常,只是,她看起来兴致并不高。皇帝看了看愁容满面的她,开了一个新话题:“姐姐与朕看看,如今满朝文武谁最优秀?”  相似文献   
4.
离婚自由是五四时期婚姻自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知识分子的构想中,离婚自由是打破婚姻桎梏,防止两性错误结合的良策,是男女共享的权利。但由于社会发展的滞后,这一理念却被男性知识分子充分利用,女性的离婚较为被动。女性由于社会压力和自身条件所限,不仅缺乏提出离婚的勇气,给男性主动离婚也造成了压力。因此,在新旧交替的历史时期,无论男女离婚都非易事,尤其是旧女性更承受了无穷的痛苦。为解决离婚困境,知识界积极献言献策,试图从根本上限制离婚率的攀升。离婚自由观念的构建与其实践困境,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矛盾的缩影。  相似文献   
5.
国洪更 《史学月刊》2004,(11):70-74,87
长期以来,法制史家和亚述学家分别依据《汉穆拉比法典》有关婚姻的条款和古巴比伦时期有关婚姻的文献来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习俗,然而,他们的研究方法以及某些结论值得商榷。童养媳、婚约、聘金以及离婚权等问题的研究表明,只有将《汉穆拉比法典》有关婚姻的条款与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文献相结合,才能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习俗问题。上述问题的研究还表明,古巴比伦妇女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商品经济对婚姻影响很大。  相似文献   
6.
张淑清 《史学集刊》2008,92(2):48-53,60
犹太教允许离婚.在<圣经>时代,犹太男子可以随心所欲地休妻,犹太妇女没有任何话语权.到了<塔木德>时代,犹太社会尽管对男子的单方面休妻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婚姻的男权制结构,犹太妇女在离婚问题上依然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这种局面在中世纪的欧洲有了质的改变,而且,这种改变通过犹太社团最具权威的"市集大会"颁布的法规条例而不断地强化,从而使得犹太妇女的婚姻地位在附属中有了改善.  相似文献   
7.
陈慧 《沧桑》2008,(4):27-28
随着五四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一部分觉醒的新女性开始抛弃传统的从一而终的思想,对待离婚的态度从观念到行为都较以往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从中可以看出新女性日益强烈的女性意识。  相似文献   
8.
江帆 《古今谈》2007,(4):50-52
在中国古代,离婚不叫离婚,叫做休妻或者“出”妻。休妻,不用诉讼,不用裁决,主动权和专有权全掌握在男子手里;女子是完全被动的,打发你开路就得开路,无可争议,无可抗拒。  相似文献   
9.
受新文化运动的影响,许多新派文人纷纷脱离旧婚姻,或见诸报端,或与前妻协议。尽管招来父母以及社会上的非议,但他们还是勇敢地向前迈出了一步,推动了婚姻观念的变革,但也产生了一些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0.
中共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即颁布《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对女性离婚权予以法律上的肯定。一批农村妇女以情感、经济等原因向丈夫提出离婚,根据地婚姻观念或离婚现象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景观。由于离婚案件频频发生,影响了中共抗战大局,中共中央于1943年发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妇女工作方针的四三决定,修正过去激进的婚姻变革路线,以将妇女关注的重点由婚姻问题转向生产建设并缓解根据地两性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这种策略性的政策转变引起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处理发生演变,即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之案件,其审理结果迥然相异。这亦说明婚姻变革须立足于现实的客观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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