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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认为西夏国领土不是山地而是沙漠,可耕土地很少,其实不少地方适宜农业生产,但水利灌溉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一些传世历史文献提到西夏国开凿了四通八达的水渠网,而斯文赫定等近代考古学家发掘了这些灌溉设备的遗址。不仅如此,黑城发现的西夏文法典中的很多条文涉及水利灌溉,如水渠保护的管理条例、禁止项目、罚则规定等。此文末附西夏文"新法"相关条文的英译文共二十四条。  相似文献   
2.
国洪更 《史学月刊》2004,(11):70-74,87
长期以来,法制史家和亚述学家分别依据《汉穆拉比法典》有关婚姻的条款和古巴比伦时期有关婚姻的文献来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习俗,然而,他们的研究方法以及某些结论值得商榷。童养媳、婚约、聘金以及离婚权等问题的研究表明,只有将《汉穆拉比法典》有关婚姻的条款与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文献相结合,才能研究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习俗问题。上述问题的研究还表明,古巴比伦妇女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商品经济对婚姻影响很大。  相似文献   
3.
叶卡特林娜二世以开明专制君主称于史,莫定她这一历史地位的献,就是致法典编篡委员会的《指导书》。《指导书》是叶卡特林娜二世开明专制的政治宣言书和精神境界的本,也是18世纪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实践性的登峰造极之作。它反映了叶卡特林娜二世具有比较明显的启蒙思想意识,是她实行开明专制统治的指导性件。  相似文献   
4.
《萨利克法典》显示,马尔克公社是法兰克人的基本生活单位;公社内部出现明显的等级划分。《法典》同时也反映了法兰克人的日常生活,刑法和民法完全混合,是研究法兰克人早期社会的重要史料。  相似文献   
5.
段离 《丝绸之路》2010,(1):32-33
考古学家曾在沙漠腹地的南疆,古代西域三十六国的尼雅古国发掘出土过一部怯卢文森林法典。那应该是2-4世纪中国最早的一部森林法典。这部怯卢文的森林法典是这样规定的:不论是谁,凡连根砍断树者,处罚马一匹;砍掉树枝者,处罚母牛一头……看来,把树与生命相提并论并非只在今日,自古便已有之。  相似文献   
6.
收养制度作为社会亲属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古代各个民族中普遍存在。由于各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礼教不同,收养的目的、类型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两河流域出土了大量属于古巴比伦人(Old-Babylonians)的收养契约,通过对这些契约以及《汉穆拉比法典》中有关收养条款的研究,我们可以对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制度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7.
20世纪初,中国学术界对古代两河流域的历史有了更多的接触,出版并翻译了几本关于两河流域及古巴比伦的历史著作,特别值得称道的是,中国学者蔡仪关于古巴比伦历史的专业研究论文,意味着中国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已开始与国际学界的接轨。  相似文献   
8.
《赫梯法典》是赫梯历史上重要文献之一。它的编撰始于赫梯古王国时期,很可能先后在中王国和新王国时期进行了重新编撰和修订。赫梯法典的条款内容涉及社会经济生活、国家义务的履行和婚姻关系等各个方面,明确了各种买卖、租借和雇佣的价格、多项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量刑等内容。较之赫梯法典不同时期的版本,我们看到,量刑的轻重有了明显的变化,死刑的运用仅限个别情况,特别是在有的条款中,死刑后来可以被罚金取代,国王的裁决可以是死刑或者豁免死罪。《赫梯法典》是赫梯人所遵循的重要行为准则,是认识赫梯国家社会经济和法律文化的一篇重要文献。  相似文献   
9.
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二年律令》中许多律条是惠、吕时期以诏书令形式颁布的,它们在《二年律令》中呈现出来的正式的成文法形态,表明它们经历了将诏书令加工为律条、然后归属在相关律篇下的编辑加工程序。这不仅证明《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修订的当代行用法典,而且揭示了汉代追加、修订律与令一样,均来源于皇帝的诏书令。以往对杜周、文颖说存在误读。杜周、文颖说从法典编纂修订的不同角度诠释了汉代律令的区别与联系。至少从吕后时期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这样的惯例:皇帝即位后通常要将前主颁布的令进行编辑,将其中属于九章律范畴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义的令编辑进律典,而将那些虽然仍然适用于当代但无法归入九章律的有关制度方面的令按内容、官署、州郡、干支进行分类编辑,形成令典。汉武帝以前是汉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形成正律(九章律)、旁章(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及令甲以下三百余篇。汉武帝以后,汉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法律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具体条文的增删、修订上。  相似文献   
10.
杨振红 《史学月刊》2008,(10):17-34
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与萧何“次律令”两事,不是同一层次更不是同一行为,萧何为汉制定具体法令始于汉元年任丞相时,而非汉二年。萧何作律九章即编纂律典在高帝五年统一天下后。研究《二年律令》的性质,必须区分其文书性质与律令性质的差别,将其文书性质定性为当代行用律令的抄本,并没有解决其题名“二年”的问题。正律、旁章、傍章、律经、罪名之制、事律等概念,出现在《晋书·刑法志》、魏律《序》、颜师古注引文颖说等重要史料中,是我们赖以认识汉律结构的重要概念,决不能随意摒弃,否则必然导致史料的虚无。汉律律典构造、“九章”之外律篇的归属等问题,是关系汉代法律体系的根本问题。只有直面问题,深入探讨,才可能深刻认识汉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特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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