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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观点认为,和谐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目标。但地方志中关于明清广东水权纷争的记载表明,当地普通民众的维权要求相当强烈,“健讼”成为基层社会的重要特征。根据地方志资料研究明清广东水权纠纷的解决情况,有助于我们接近历史真相,为当代修志工作提供更为真实的资料。  相似文献   
2.
河西地区主要水系之一石羊河及其支流,在历史上曾使用"谷水"、"马城河"、"五涧谷(水)"、"三岔河"等名称,沿用至今的"石羊河"一名迟至清代前中期方才出现。"石羊河"之名,首先出现在流域下游镇番县的地方志中,命名的初衷则是为处于上游武威县境内的河流定名,其指代对象存在逐步明确的过程。上游武威县对"石羊河"名及其指向,经历了从不在意到接受、并有所延展的演变历程。"石羊河"名的出现,与下游镇番县河源水权观念的兴起存在密切关联。塑造河名是上、下游水资源权利关系生成中,下游构建自身水权的策略之一。  相似文献   
3.
在内蒙古学者整理出版的土默特地区契约文书中,有45件是以水权交易为主要内容,其中展示了清乾隆以来直至民国初期当地普遍的水权交易行为。受清代国家政策的制约,蒙古土地和水是不允许买卖的,蒙民通过私契的形式,采用租、典、佃的方式将水权转让给自内地移入的汉民使用,完成对水权的交易。就本质而言,将水从土地上分离出来进行单独交易,晋陕两省自明万历以来就已经出现。蒙地自乾隆五十六年(1791)开始出现的水权交易契约文书,与山西介休乾隆三十四年(1769)买卖水权的官契内容一致,显示了区域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视为内地水权观念在蒙地的一种移植。从以土地为中心到以水为中心,凸显了明清以来北方区域社会日益强烈的水权观念,是理解乡土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一条新路径。  相似文献   
4.
近代山陕地区地理环境与水权保障系统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山陕地区地处干旱、半干旱地理环境,由于水资源短缺,水权直系民生。本文围绕水权这一主题,探讨了山陕地区水权保障系统的运作方式、渠系间权益特点与维护原则,并指出依托灌渠这种水资源获取形式,水资源分配一般形成灌渠、利户两个受益层面,对应这两个受益层面,水权保障系统形成以渠系、村落为基点的地缘水权圈以及以家族为中心的血缘水权圈,两个圈层相互交织,杂融社会习俗、社会惯性为一体,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5.
黄河水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殷德生 《攀登》2001,20(4):59-62
现行黄河水权制度是一种计划配置水资源的公共水权制度,这种配置方法造成了制度运行成本上升、水资源使用中的低效率,加剧了黄河下游的断流。制度变迁具有改变收益分配以及改变经济中资源效率的潜在可能性,从而可影响人类的选择行为。黄河水权制度创新应将政府和市场的比较优势有机结合,在宏观层次上为黄河水资源的利用提供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制政策环境;在微观层次上构建一个含有约束和激励的制度安排体系,只有通过技术创新和正式水权制度的创新来引导人们的意识,才能引起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改变,解决非正式制度安排不支持正式制度安排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清至民国时期山西水利社会中的水权交易行为相当普遍且类型多样,这不仅是水资源紧缺状态下山西民众智慧的结晶,也是调解水资源时空配置不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特有方式。现存水利契约和碑刻资料显示,以水的使用权归公还是归私作为划分公私水的评判标准,可将清至民国山西水利社会中的水权交易行为划分为公水交易与私水交易两大类型,并将公水交易区分为公水私卖与公水公卖两个亚类,将私水交易区分为地水结合与地水分离两个亚类。这一时段内,在保证国家赋税征收的前提下,山西水利社会存在着从"以土地为中心"到"以水为中心"转变的可能与趋势。  相似文献   
7.
以山西省翼城县"滦池"泉域为中心,对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水权的形成过程及特点作了实证分析,指出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初始水权的分配原则并非绝对平均主义,也非单纯以土地多寡、需水多少为依据,而是综合了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传统文化因素。水权由此具有等级性、不公平不合理性等外部特征。以村庄集体为单位分配水权的形式,表明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的水权本身是非常明晰的,并不存在界定困难的问题。因此,明清以来水利纠纷不断并非水权界定困难造成的,从根本上讲应是资源稀缺和配置不合理的结果。  相似文献   
8.
谢文俊 《攀登》2007,26(2):124-127
水权能否自由流转,是判断其是否成为有效率产权制度的基本标准。本文阐述了水权流转的必要性,指出了我国水权流转制度的缺陷及其不足,并就健全与完善水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新见甘肃省敦煌、玉门、金塔和肃州契约文书,主要包括房屋地基买卖契约、房屋地基典当契约、土地买卖契约、抵押借贷契约、租约等类型。从契约使用的普遍性,水权交易、“水随地走”,“亲邻优先”,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等方面,可以探讨清末至民国时期河西走廊西部的社会治理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10.
光绪年间,震惊朝野的樊口闸坝事件最终以朝廷下令建闸筑坝而告一段落。1925年樊口大堤修成后,水面淤生大量农田,刺激着水域上灌溉用水权、湖地种植权与湖草收益权等业权形态的发展,这些业权由明初以来便扎根湖区的渔户宗族所掌握的捕捞权中衍生而来,业权的确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湖业的买卖;一是通过协商或打官司而形成的"湖规"。由于水域不易分割,在湖区已经形成"宗族—同业甲内的宗族联合—全湖宗族联合"的社会群体序列,虽然内部多有矛盾,但对外部而言,水域社会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世界。水面淤生成田,原本的社会运行规则依然延续,这一状况导致外来者若非实力雄厚则很难为业已成形的湖区社会所认可。因而,樊口闸坝之争应当理解为一个相对封闭的湖区群体对外来者的排斥,而不是渔农等不同生产行业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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