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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原始的马尔克村社民主传统的影响下,中世纪英国的乡村社会中的村民集体作为一个整体积极地参与到了村庄共同体的各项事务中。在共同体的内部,他们不仅从自己的群体中间推选合适的人员对自己进行管理,还会为了自己的集体利益,通过"一致同意"来制定法律,并且他们还是法庭的执行者和决策者。本文试图从中世纪村庄共同体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三个方面来分析中世纪村民对其内部事务的参与性。  相似文献   
2.
清代山西社会村规禁约内容极为丰富,涵盖了对村民的生产、生活、贸易等个体与社会行为的规范,对村民日常行为有严格的约束作用,是基层社会秩序有序运行的规则线,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清代山西民间文化的特征。  相似文献   
3.
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公地共同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曾经在欧洲农村长期广泛存在的"公地共同体"的管理中既存在领主专制,也包含一些共同体的民主因素。作为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的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大多是由共同体的全体成员——非自由农和自由农组成。作为"公地共同体"最高法律的村规以及许多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很多情况下必须得到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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