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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存在着弊端: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不够完善;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机制不健全;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情形有疏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残鉴定制度;健全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管机制;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撤销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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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普遍的条约规定到我国的制度沿革,暂予监外执行一直是刑罚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具有正当的理论来源。新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司法实践工作而言,暂予监外执行仍存在立法矛盾、操作性不强、跨地区的衔接工作发展缓慢等难关,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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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专项检察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全国247名监外罪犯被建议收监执行,其中包括18名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数字不并多,似信号感很强。其实,对普通罪犯来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从来就不是容易的事情,在监狱里把刑期坐完是基本打算,也是基本事实。但“特殊罪犯”就不一样了,审判就有办法减轻刑罚,坐了牢又有办法提前释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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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在较短时间内,逐步由最初试点到渐次推广,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就是尽可能地帮助监外执行罪犯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从而全方位地加大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力度,做到对监外执行罪犯有管、有教,同时又确保刑罚有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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