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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唐代的封驳制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雪玲 《史学月刊》2005,3(9):39-45
唐代以封还皇帝诏命为对象的封驳制度渊源于两汉,酝酿于初唐,形成于唐代中后期,主要由门下省官员给事中职掌。封驳的目的在于追救缺失,防患于未然,而封还诏敕并加以驳正则是其最主要的方式。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皇权社会,封驳制度在加强权力监督、抑制皇权膨胀等方面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这种作用也不宜高估,唐代中后期三省制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封驳作用的发挥,而当政者能否接受逆耳之言、给事中能否履行职责也同样决定着封驳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2.
北宋元丰改制前,由于三省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宰相机构,所以自唐以来行使封驳权的门下省给事中已经没有封驳的职权。宋太宗淳化时期为了加强对政令决策的审覆,设立知给事中事,赋予封驳"未便"制敕的权力。之后,太宗又将知给事中事的封驳权划隶掌管国家政令传达的机构———通进银台司,强化了封驳权行使的力度,使通进银台司成为独立于二府的国家正式机构,在中枢政务决策与政令颁行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直至神宗元丰改制,作为整体的通进银台司方被罢废。  相似文献   
3.
宋靖 《史学月刊》2007,(11):46-52
封还词头这一封驳方式发端于唐代,形成于北宋仁宗朝,主要由中书舍人职掌。北宋的封驳制度发展为以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为主、给事中封驳为辅的模式,是三省制转变为一省制过程中封驳制度的必然转变。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对于修正人事决策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相较于单一的给事中封驳,无疑也是制度上的进步。但对于封还词头的作用仍不可高估,因为这一行政程序并不能从根本上左右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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