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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紊规定首次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使经济地位较弱而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家庭成员在离婚时享有了经济上的补偿,填补了我国婚姻法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但由于该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致使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就此本文从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家务劳动的量化标准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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