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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骏楠 《近代史研究》2022,(2):107-123+161
如何在本土地权习惯和外来私法规范之间实现兼容与调和,对中国近代法政人构成重大考验。中国本土地权习惯浸润着充分的市场法理,具有足够经济效率和跨区域共性,且能兼顾道德经济需求,但对国家权力运行有一定不利影响。民初政治和学术环境均对本土地权习惯不利,但法政界人士在经历实践后,能够严肃对待地权习惯。民初地权立法,呈现对欧陆法律和学说的依赖、对本土习惯的重视以及社会治理与财政国家之急切需求间的复杂交织。民初大理院以判解例方式将本土地权全面纳入国家法,并出于欧陆法理或国家治理实际需求,对部分习惯规则予以局部调整。总体而言,民初法政人对本土地权习惯表现出足够尊重的态度。除少数过于激进的情形,民初对地权习惯的多数改造也具有近代语境下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一庚子之役后,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内外交困的晚清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被迫发布变法上谕,以为取外国之长,乃可去中国之短,惩前事之失,乃可作后事之师,欲求振作,当议更张。①并于翌年三月初三日,首设督办政务处,作为新政之枢纽,拉开了晚清官制改革的序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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