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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旦舂作为一种刑罚主要存在于秦汉时期,史书中关于城旦舂刑名的适用范围语焉不详.根据出土文献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城旦舂的刑名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有与国家政治紧密相连的犯罪行为被处以此项刑罚,也有普通的社会犯罪行为被处以此项刑罚.城旦舂的刑事法律逐步趋于严格化和细密化,表明封建时代的法律体制的框架已经形成.  相似文献   
2.
邹大海 《东南文化》2004,3(2):83-85
出土《算数书》“舂粟”一条,前人已经努力但尚未得到正确校勘。本分析了前人校释的得失,利用《算数书》内的其他材料、秦简、《说解字》等献,从客观实际、算理和致误规律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考察,对该条进行了新的恰当的校释。  相似文献   
3.
秦汉徒刑散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秦汉徒刑序列中,城旦舂、鬼薪白粲为一个等级,隶臣妾、司寇则属另一个等级,它们与死刑一起共同构成了秦汉刑罚体系中的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构成为加刑和附加刑等非正式刑名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也体现出秦汉刑罚由轻到重循序渐进的特征。就肉刑和徒刑的关系而言,秦及汉初正处于肉刑地位逐渐下降,徒刑地位逐渐上升的过渡时期,其具体表现是,秦及汉初刑罚以徒刑为主,以肉刑为辅;特别是汉初,更将肉刑的使用上移至城旦舂。到汉文帝时期,肉刑的废除终于水到渠成。  相似文献   
4.
耐刑、徒刑关系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及汉初,不仅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等较轻徒刑可以附加耐刑,即使城旦舂这样的重徒刑也可以附加此刑,律文中经常出现的“完城旦舂”实际就是“耐城旦舂”,学界所谓“完成旦舂”不附加任何刑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而且无论耐刑还是徒刑,均不能作为独立刑使用,二者必须互相结合,才能施加于罪犯身上。法律条文中的“耐”和“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刑名,其实是耐刑 徒刑的省略语。自汉文帝法律改革到南北朝后期,人们经常将徒刑罪称为“耐罪”,就是徒刑和耐刑必须结合的反映。  相似文献   
5.
髡、耐、完是秦汉时期的刑名,但是关于其适用对象、刑罚如何执行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百年来的法律史研究中始终存在争议。本文以秦汉时期的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为研究文本,提出髡、耐、完三个刑名之间的区别。髡刑从其产生至秦汉时期完成了从劳役刑到劳役附加刑的转变,耐刑在量刑轻重上与耐为隶臣妾相当,"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有时也作"完为城旦舂"的省略语。东汉以后髡、耐、完刑发生了重大变化,成为劳役刑的通称,至隋以后为徒刑所取代。  相似文献   
6.
《舂陵行》,是唐代名诗人元结的代表作。其小序曰:“癸卯岁,漫叟授道州刺史,道州四万余户,经贼以来,不满四千,大半不胜赋税,到官未五十日,承诸使微求符牒二百飨封,皆曰:“失其限,罪至贬削”。于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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