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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中茂 《史学月刊》2001,10(4):65-68
甲午战争之后,外商在华的租地方式主要有永租和年租两种.其中年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租价和地价的确定方式多种多样,清政府向外商征收的地价、地税的显特点是:地价较低,而且开埠愈晚租价愈低;租期愈长,租价愈优;地税一般相当于或高于华界.有时甚至还低于华界。当时这种优价优税政策,是晚清土地出租政策的一次飞跃,是清统治主动推动明制度,“变成资产”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 ,国内外学者对晚唐五代的“地子”进行了讨论。论者多认为 ,归义军时期敦煌文书中的“地子”就是“地税” ,按田亩征收 ;而敦煌文书中的“地税” ,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 ;因此 ,归义军时期的地税为户税之代称。笔者认为 ,“地税”的范围广 ,“地子”的范围小 ,“地税”中除了“地子”外还有官布、税草和税柴。作为“地税”中交纳粮食的部分———“地子”是据地交纳的。农民常常租种土地 ,“地子”原则上是由土地拥有者交纳 ,并非由租佃人 ,即土地耕种者交纳。“地子”的税率约为亩税 8升。  相似文献   
3.
土地等级制度是维新政府为加快地税改革的进度,保证地税收入而施行的措施。该制度经过地方府县的试行后,被政府采纳并规范化,形成了完善的土地等级编制规则,最终成为政府向农民摊派地税的手段。本文将主要讨论政府的土地等级制度政策与县厅的执行情况,论述土地等级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形以及编制土地等级对地税改革及当时的社会所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也谈敦煌文书中的唐五代“地子”、“地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赋税制度受唐两税法的影响,征收户税即“突税”与田亩税即“地子”。此外,“地子”可能也被称为“突税”。归义军政权承袭吐蕃统治,赋税制度是唐制与蕃制的混合,向民户征收“地子”即田亩税,征收的“地税”则从吐蕃时期的“突税”演变而来,其性质还是户税。归义军政权赋税制度中的“地子”和“地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目。  相似文献   
5.
(一)明治维新后,在近代化路途中大步疾进的日本,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自1877年后发生严重通货膨胀。至1881年止,政府发放不兑换纸币、兑换纸币共1亿3,030,9万日元。当时政府岁入总值约等手70万两黄金,而流通纸币折合黄金约284万两。纸币质劣,周转壅塞,由此可见一斑。1881年松方正义就任大藏卿,果敢地采取了一系列紧缩政  相似文献   
6.
民国时期,政府对农业税的征收,各省情况各有不同。广东则仍沿用清代旧制,县政府内设负责征粮事务的“钱粮房”,由世袭式的钱粮师爷包揽根据清代遗留下来的“鱼鳞黄册”所记载的地丁、民米数字,每年分早晚两造,派出粮差挨户催收。这些鱼鳞黄册里的都、图、甲赋籍制度,很难与民国以后的区乡保甲相吻合,只能按粮户姓名催征。但是粮户姓名,绝大部份因产权继承、典当、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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