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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命案逐级审转的时限压力和各层级间纠错成本的作用下,特别是掌握着地方"隐权力"的吏役的推助,清代地方顶凶生成,并能经逐级复核无异,进而递至中央。在京控揭发顶凶情弊之外,刑部通过对地方具题的案件文本进行"书面审",常能发现纰漏以查错纠弊。为治理地方顶凶问题,刑部不仅通过持续的立法工作、修订例文以因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治理顶凶提供法律依据,还派出官员具体审办地方顶凶疑难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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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商"从清代公牍中看,指多个办事机构间提出异见、进行交流的书面讨论形式,在中央司法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有三法司"签商"、九卿"签商"、秋审"签商"等。秋审"签商"意味着秋审班中的各官员根据招册所报送的案情,在决定死囚的"立决"或"监候"等行刑方式时,如产生不一致看法,则可将异见先行提出,于秋审机构内部讨论;其后果或是"签商"者与刑部等达成一致并"画一具奏",或是"签商"者保留异见并"两议具奏"。秋审"签商"本质是以秋审招册所载案情为基础、参与秋审的官员因具体情理与律例适用方面的斟酌权衡所产生的争议,其争议以确定犯人的"情实"、"缓决"处理为中心,其定论关系到待决犯人的生死,是复核死刑监候案件的最终环节。相比其他会审形式,秋审"签商"有独特之处,以此可透视秋审的制度特色与清代中央司法的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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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在官制改革的上谕中称:“刑部为司法之行政衙门,徒名曰刑,义有未尽,拟正名为法部。”事实上,清末新政官制改革中法部取代刑部,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名称变换。法部和刑部相比无论从机构设置、具体职掌还是人员选拔任用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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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人法与圈地、投充一起并称为清初三大弊政。逃人法旨在阻止旗下家奴①逃走以维护满洲为主体的旗人利益。明清鼎革后,逃人法曾多次修改。②多尔衮摄政时期,逃人法一度被纳入顺治律,称"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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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足石刻的北山第288号、290号龛,位于北山佛湾北段末端,为摩崖石刻。其288#龛,窟高2.34米,宽0.26米,深1.55米。窟外门楣上横刻"大明蜀总制林公之像",内刻明代刑部尚书林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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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毅(1837—1900),字子良,满洲镶黄旗人。在地方和中央都做过官,廉洁奉公,翁同龢在日记中称其为粹然循吏,声名显赫。他因平反清末轰动一时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而获得朝廷嘉奖,从此平步青云,历任江西按察使、广东布政使、山西巡抚、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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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有一位名叫周朴的官员来到山东省阳信任知县,不到一年就为百姓做了不少好事,深受百姓拥戴。因为他疾恶如仇,秉公办案,也得罪了个别权贵。
本地有一姓王的财主,仗着在朝廷做刑部尚书的小舅子横霸乡里,无恶不作,百姓们恨之入骨。周朴来阳信后,经过十多天的暗查私访,对王财主的犯罪事实了如指掌,即令差役把他逮捕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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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六部延续了隋唐以来的分司架构,但与中原王朝不同,金朝以主事直接负责六部分司,并在分司下设诸科作为具体办事机构。除了常规的分司之外,金朝六部还有"六部所辖分司",向兼掌政务、事务的方向发展。金朝六部延续了唐朝的四等官和勾检制度,以六部郎官为各部判官,以主事为各部勾检官。金朝六部分司和郎官架构虽然继承唐宋制度,但并非照搬,而是依据统治实际,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设置,表现出鲜明的实用性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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