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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永乐年间曾经两次大规模迁徙富户到京师,这是明初统治者为巩固自身统治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依据新发现的徽州文献,结合其他文献资料,对此可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明初的京师富户之役是为修建新都而针对特定富民群体设定的一种极为严苛的徭役,被强迁的富户为此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明中期以后,京城的大规模建设业已完成,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和政策措施也做了一定的调整,对京师富户役进行了多次宽免。在明代中期的役法改革中,京师富户役逐渐演变为一种在原籍地摊派征收的银差,明初强迁至京师的富户之役则逐步消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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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改革后,明清时期的流官区主要依赖赋役全书登记的田亩户丁数,直接将钱粮徭役折银,向编民个体征派。清代白山司所见,国家赋役征派的主体是司官而非土民,而在土司内部,土司对土民的赋役征派仍主要依赖“城头-村”的基层组织,桂西土司区田地分类、田赋征收及劳役征派等仍保留原有的社会传统。不过,随着国家管治的深入,清代白山司赋役制度呈现出适应性调整,司官向国家承担的田赋与劳役部分,其田地丈量、粮赋征收与劳役征派均可见其深受一条鞭法的影响,尤其是粮田、垦田名义下越来越多土民进入国家赋役体系,劳役征派也实现了由役民向纳银的过渡。白山司个案呈现了国家制度与土司地方传统并存运行的转折中的形态,而土司逐步纳入国家体制的过程正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历程中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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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松江府青浦县的置废、复立过程,以及复县后的治理问题,都显示分县无法解决逋赋问题。即便如此,分县在此之后仍然是调节赋役问题的重要手段,如明末金山卫改县的议论,以及清初娄县的分立,均显示分县的这一用意。最终,分县反而加重了政区内部以及同级政区间赋役负担不均的情形,引发进一步的赋役改革。在梳理上述分县议论及其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察知分县的直接动力来自地方官完纳税粮的压力,而地方士人出于对分县导致赋役不均的了解,往往发出拒绝分县的声音。此中体现了国家收取财赋与地方赋役不均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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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2)
在分析汉代免老、新傅、罷癃等制度后,认为在南郡的人口结构中:新傅、免老人数均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各侯国人口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其原因有待进一步探讨。据木牍,《秩律》各县的排名隐约遵循口数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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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治理关系密切。唐代是赋役制度的重要转折时期,唐后期赋役制度变迁亦开启了乡村社会治理的结构性调整。对此,学术界已经在乡官到乡役的变化以及两税法与乡村制形成上取得了诸多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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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明代两浙盐政变革的制度背景出发,考察永嘉盐场成弘时期的盐课改折、嘉靖前期的盐课转嫁、嘉靖后期的私盐倭乱、隆庆年间的赋役改革等历史事件,探讨该过程中州县官府与盐场地方势力之间的复杂利益博弈。对永嘉盐场的个案研究,或许有助于增进我们对明代盐场赋役制度运作和东南沿海社会变迁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正>中国政法大学赵晶博士的《〈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由上海古籍出版社于2014年8月刊印,全书共四章、九小节,分别就唐宋令典篇目、唐宋令文变化、唐令用语考证、唐令复原等主题进行研究,并对学界现有研究路径与部分宏观结论提出个人看法。该书有如下特点:一、唐宋时期令典大多亡佚,传世史籍对于令典篇目的记载甚少,令典全貌如何、唐宋令典篇目有何变化等问题,皆是学界始终关注之处。作者回顾《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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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与历史:清代"人丁"概念的异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人丁"一词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曾经有着非常高的使用率,属制度性词汇,为政府财政税收的专业术语,不仅在社会管理中,而且在人们的生活中广泛流行。但是到封建社会晚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税收制度的变革,"人丁"概念的内涵发生本质性变化,并且逐渐在人们的语境中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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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非常重视江河的治理,并不断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河工的兴作始终以政府财政为基础,而清朝财政发展过程中货币化程度远远高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中央财政在近代物价上涨过程中却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随着赋役货币化程度的提高河工经费日益紧缺,水利工程日渐走向废弛。 相似文献
10.
两汉三国吴时期,以“算”为单位向15岁至免老年龄的成年男女徵发赋税和徭役。“算”不仅意味着有交纳赋税而且有服徭役的义务。“算赋”意为“以算课徵赋税”,而非单一税目。算赋不仅包括每年120钱的人头税,还包括吏俸、转输、缮兵等各种杂税。赋役场合的“事”为动词,意为“服事”。长沙吴简“口。事。”的“口”指户内家庭人口总数,“事”指有赋役义务的口数,包括7—14岁交纳口钱的口数和有“算”义务的口数,相当於後代的“课口”数;“算。事。”的“算”指有“算”义务的口数,“事”和天长汉简的“事算”一样,指实际服“算”的口数。“算”、“事”簿籍按月统计、制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