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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历史上,对于生活无告、无人侍养的孤老、残疾、嫠妇,以及无人照料的弃婴等弱势群体,通常由养济院、善堂等对其进行供养。晚清时期,西方救助理念东来,游民等也被纳入到弱势群体中,得到救助。但在救助方式上,却异于前者。因为游民多有劳动力,所以在对他们进行救助的过程中,往往授以技艺。民国时期,从事此类救助工作的机构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国民党中央与地方政府举办的救助设施。第二类是接收国外津贴或直接由国外慈  相似文献   
2.
付琼 《黑龙江史志》2013,(21):43-44
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争取民心,往往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救济,而养济院制度就是这种社会救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清代统治者在治国安邦的过程中总结吸取了前代抚恤孤老废疾之人的经验教训,从而使养济院制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文章通过对清代养济院从恢复重建到蓬勃发展再到衰败毁坏的三个阶段进行具体考察,评估其利弊,使读者全面的了解清代的养济院制度,不仅为读者清晰的呈现了清代国家社会救济的主张与实践,更为今天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福利和救助事业提供了一些借鉴与反思。  相似文献   
3.
正在明代,养济院曾被称为孤老院,遍布全国,这得益于明太祖的一道法令。明代的养济院收养的并非社会上所有的鳏寡孤独以及废疾之人,而是"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的  相似文献   
4.
文章根据地方志资料研究整理了清代初年直隶各地养济院孤贫救助标准的调整情况,指出清初养济院孤贫救助标准经历了三次调整,直至乾隆初年才基本固定下来。通过论述,作者认为国家经济状况是影响官办慈善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扩大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是突破这一限制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清乾隆年间,养济院在新疆设置。至民国初年,养济院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建立起了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解决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的生存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受当时条件的影响和限制,新疆养济院处于较低水平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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