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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根据契约关系的性质,将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两的格式稍有不同,但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其用途可作为诉讼时的依据、建立信用的保证以及政府的税收来源。当时政府对契约管理采取了积极的干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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