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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本地苗族木商向政府状告外省木商使用冲铅银两假币的诉讼案件。收集到的两件状词,一是道光七年(1827)由李荣魁带头起诉到贵州布政使司批转黎平府的公文,又由黎平府作出处理公告;另件是光绪十三年(1887)姜名卿等向黎平府递交的状纸。两起案件相隔60年,因为假银泛滥、受害深重后才产生诉讼,政府行文禁止后,仍禁而不止,所以少数民族的木商、林农和从事木材运输的农民工,受假银之害至少在80年以上。但从外省木商之滥用假币,折射出清水江木业之兴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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