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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前期,民户为逃避职役重难,采取私自雇人代应州县役之法,朝廷对此屡禁不止。熙丰行雇役法后,以往的私雇代役人转换成为官雇役人,人数与专业性都得到发展。元祐时期朝廷试图恢复职役轮差之法,但承认私雇代役,于是州县役的代役人通过转换官雇、私雇,长期留于州县,渐与胥吏混同,使得衙前与州县役不再成为乡户之困,而乡役给民户带来的负担却随之突显,私雇代役现象遂有下移至乡役之势。至南宋时期,乡役雇值全被挪用,朝廷亦无法禁绝民户私下雇人代应保甲乡役,私雇代役由此成为南宋民户应对职役困苦的另一途径,且向义役渗透,这成为南宋官府安排职役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后代职役雇役化的经验来源。  相似文献   
2.
天然的地理环境决定了水利灌溉对西夏的重要性。渠头作为管理西夏基层水利事务的“胥”,在巡视监察灌渠、分配送水溉田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西夏文法条的重新译释,可以进一步廓清西夏渠头的承充人户。从法律规定上看,渠头多为具有一定身份地位的地主和富户,而于实际差充中,以上人户可能均是作为各出役单位而令其私属代为服役。同时,西夏中后期部分差役专令有物力之地主、富户承充,其中以土地为主的资产又起着重要的衡量作用。渠头职责庞杂,役期颇长,几无廪给,是一个沉重的差役负担。西夏中后期渠头这一差役与作为夫役的春夫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并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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