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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舒羽 《收藏家》2014,(10):58-61
<正>陈鸿寿(1768-1822年),清中期著名书画家、篆刻家。字子恭、号曼生、曼龚、曼公、恭寿、翼!、种榆仙吏、种榆仙客、夹谷亭长、老曼等。钱塘(今浙江杭州)人。陈鸿寿兴趣广泛,涉猎多种艺术领域。他善篆刻,为"西泠八家"之一;工诗文,有《种榆仙馆诗集》传世;设计的"曼生壶"则"艺林争宝之,得其一枚,珍逾拱璧"不仅闻名于当时,更为后世珍赏;书法以碑学入手,四体皆工;其绘画多作花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汉代的亭可分为边疆亭与内郡亭两大类,内郡亭又可分为都市之亭与乡野之亭。亭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是治安。根据分布地域的不同,亭的职能有所偏重。《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十里一亭”和“十亭一乡”主要是针对乡野之亭做出的概述。前者强调亭舍间的距离,在社会实际中基本得到了体现;后者强调一乡之内亭部的分布密度,它往往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从统属关系看,亭长属于县的官吏编制,同时接受郡都尉的管辖。  相似文献   
3.
三足架和拔镰是在战国末期古蜀民接受制铁技术而创造的独特铁器。汉代以后,随着古蜀民的汉化,两种铁器广泛普及于四川地区的汉民族化中。这些铁器是为了解古蜀民被秦国征服后怎样经过汉化过程这一问题的重要资料。  相似文献   
4.
汉代地方社会广泛地分布着豪族大姓,无论在中原核心地区,抑或在边陲地区,只是正史不一定以大姓、豪人、豪族称之而已。笔者认为地方豪族大姓早已融入官僚系统,成为郡县掾吏,乡里亭长,甚至已是百石以上的地方长吏,其家族成员散布在官僚结构之中,有广大的关系网络。本文尝试从亭长及其部下切入,认为负责逐捕盗贼的亭长,以及其部下求盗、亭候、亭父等人,其出身颇有来自地方大姓者,当中谨守法规的亭长也有些像循吏的爱民,惟具体的事例说明,有部分大姓合谋犯法,仿如群盗。笔者考察边陲地区的盗贼作恶为乱的情况,当中盗贼、群盗,也颇以地方大姓为首,因此笔者认为盗贼、群盗与地方大姓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中间有很多是重迭的。  相似文献   
5.
在五一广场东汉简中,有十余枚简内容涉及临湘县右仓曹史谢豫上言县廷请求延长雷旦诉张董案侦查期限的文书。女子雷旦控告县狱书佐张董在其丈夫前亭长雷良入狱期间索贿,县廷接到告发后,向当值右仓曹史谢豫下“廷书”,命其进行立案前调查取证工作。因张董拒不承认索贿,无法定案,而县廷规定的侦查期限已近,谢豫于是上书请求延长侦查期限,追加证人。该文书虽有缺简,但构件基本完整,很好地呈现了东汉时期县基层行政文书的基本格式和立案司法程序。文书中的“即讯”指到原告家中讯问诉词。“少”为一种雇佣身份,可能是东汉时长沙地区对“仆”的称谓。“债”通“赁”,“债(赁)某为少”反映的是民间雇佣之事。“效亭长”为“效功亭长”的省称,“效功”是让职务过失者将功补过、以观后效之义。“主人”指出租民房的房主。“爰书”在本文书中指经原告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诉词,推而言之,汉代的“爰书”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诉讼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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