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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维峰 《神州》2012,(33):175-176
一、遗产信托的法律涵义及法律渊源 信托是起源于古罗马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信托的种类有二:一为特定物信托,一为遗产信托。特定物信托是只以特定物嘱托其继承人或受遗人转给于他人。二为遗产信托(fideicommissarius hereditatis),遗产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产的全部、一部或特定物委托其继承人(即受托人),在他死后转移所指定的第三人(受益人)。0遗产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即遗嘱人、继承人和第三人。其中的遗嘱人相当于委托人,继承人相当于受托人,而第i人实为受益人。所以,我们认为,虽然遗产信托是为解决遗赠的严格性而产生的,但它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内核依旧是信托,而不是遗赠。因此,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信托,信托并非是英国人的发明创造。  相似文献   
2.
赵艳霞  陈维峰 《神州》2012,(33):158+160-158,160
法官应具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殊品格,这种品格首先表现为其具有专业的法学知识结构和理性经验的职业性,其次表现为具有平民法官意识、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能动司法、廉洁司法等高尚品行的人民性,一名法官只有兼具职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才能真正称其为一名人民法官,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相似文献   
3.
陈维峰 《神州》2012,(2):15-16
现代社会的财产问题,集中表现于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两大范畴,一切财产关系和利益,不外乎是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法律表现.所谓二元,首先指的是物权制度两个中心.一个是财产归属,一个是财产利用。在财产利用中.法律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在财产归属中,法律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财产利用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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