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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保护文物,遵从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关系,是《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指导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文物保护法》的修订首先要理顺《文物保护法》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关系,以物及物权的概念来统一,明确从《物权法》到《文物保护法》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体系性定位及其关系。在《文物保护法》内容规则的设置上,可依据《物权法》"物-主体-物权-责任"的规范模式,一体规范文物法律关系的全部要素,建立"文物-主体-文物保护权利和义务-责任"的规范体系。《文物保护法》亦应强化和增加一般民事主体(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物权变动,如文物买卖或债权设定,如文物出租时的基本权利义务。还应强化因保护文物致民事主体受损害时受害人的权利及其补偿。应当弱化的是原《文物保护法》中大量的非法律规范,即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实施考古勘探、发掘、收藏等技术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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