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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税收制度基本上顺应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发展阶段:从建国到1978年,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及调整、简并税制的阶段;1979年到1993年,两步利改税及税制全面发展阶段;1994年后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的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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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课税可分为四大类型。一是物业税(Property Tax),对在香港拥有物业的人士,就物业征收的税项,税率15%。物业用于自住者可以豁免,以出租物业为业者也不是物业税的“应课税人士”。二是薪俸税(Salaries Tax),对在香港获得职业职位上的入息或长俸的人士所征收的税项,纳税人根据课税入息除去免税额后,用渐进税率计算应纳的税项,但总数绝不会超过未减去免税额之前入息乘以标准税率15%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三是利得税(Profits Tax),对在香港从事商业、贸易或专业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的人士,依利润而征收的税项。利得税税率有限公司为16.5%,非有限公司15%。四是利息税(Interest Tax),指在香港经营业务,就由债券、物业按揭、动产抵押契据、存款、债务、暂支、年金或持有票据而赚取的利息收入所征收的税项。自1989年4月1日起已废除利息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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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今世界流传着“纳税与死亡一样不可避免”的口头禅。它不仅说明赋税与人民群众的福祉息息相关,而且也昭示着赋税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确,赋税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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