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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階段探討唐五代之際格、敕編纂的發展特色,認爲唐前期所修是綜合性立法的格,其條文內容與禮密不可分,直至玄宗朝《開元禮》的制作,使修纂較爲便捷的格後敕成爲新的法律形式。貞元、元和之際對《開元禮》和開元制度的繼承,完全轉化爲對開元格後敕的編纂和認定。但歷朝不斷增加的內容以及綜合性立法的性質,致使格後敕的編纂趨向繁冗,所以又制定了以刑法爲主體的《開成格》和《大中刑律統類》,並爲五代所承用,最後因《大周刑統》頒佈而歸於失效。作爲唐代主要法律形式之一的格在北宋前期銷聲匿迹,直至元豐變法纔又以"賞格"的面目出現。與此同時,格後敕在五代易名爲編敕,在北宋前期逐漸析出制度性條文,最終在元豐時成爲單一性刑法規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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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通典·開元禮纂類·序例下》中關於章服所增“令云”注文的來源。認爲“令云”是在《開元禮》章服名目、構成的總體敍述之外,對其色彩、樣式、裝飾、用料等細節内容的補充。並通過此二書與《唐六典》的比較,證明開元衣服禮文與“令云”均出自開元《衣服令》,禮、令二者結合纔是原來令文的全部和完整表述。文章還通過衣服制度在顯慶以後的改革及對《開元禮》正文的辨析,論證其中冠冕形成的方式和原因;並通過“令云”中各部内容和細節的對比,對前人在《開元禮》校勘中誤判誤收《通典》注文的問題作了糾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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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在唐朝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中,實用意義最爲突出,因此唐朝的法令制定,往往以格爲中心。本文從高宗朝三次修格的内容出發,認爲禮法密切結合,是格敕成立的基礎,其變化與格的制作同步,也奠定了格的方向。格作爲現實禮法的集結始終在不斷地修訂,而每次修格都代表着不同時期的政治意圖,不同取向的三次修格互爲因果,構成了高宗朝禮法變遷的歷史。在此過程中,也通過其標誌性内容建立了格的基本規範,從而爲唐前期格的制作奠定了基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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