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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法律对和奸的论罪区分为亲属与非亲属两类,处罚轻重差别较大。和奸罪的审理程序包括:以“诣告”的形式对犯奸者提起诉讼;受理机关以县廷为主,疑难案例依次向郡国守相及廷尉府疑谳,王侯的和奸罪则交由中央受理;和奸罪的认定必须满足“必案之校上”的条件。对和奸罪的有关规定和处理从维护家族联姻关系、维护家长权力及保证家族“财不出户”等3个方面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等级名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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