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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滥”,是指质量不合乎法定标准的物品。《唐律疏议》卷26《杂律》曰:“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亦为滥。”《资治通鉴》卷206天圣元年八月戊子条载:“金银器物皆行滥,非真物也。”胡三省在此条下注云:“行,户刚翻。市例为行,市例造金银器贩卖,率殽他物以求赢,俗谓之行作。滥,恶也。”二书的解释虽有不同,但行滥包括以下两个内容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伪”,即以假冒真,主要指金银等器物而言;二是“恶”,即质量低劣,主要指布帛和各种零细杂货而言。唐代官府对商品的质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质量不合标准者不准上市货卖,“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唐六典》卷20)。“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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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田鬻卖规模考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宋的官田鬻卖引人注目,是“官田私田化”说的主要论据。鬻卖官田说明土地的交换价值受到重视,是国家土地产权强化的体现。被鬻卖的主要是没官田,鬻卖恢复了其原有的民田形态,且规模不大。官田鬻卖是在私田官田化和公用水面田产化的基础上实现的,不是影响官田总量的决定性因素。在官田鬻卖的同时,学田、职田、屯营田以及沙田、湖田等官水利田仍在扩展,其规模远远大于所卖官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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