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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利用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等新出简牍材料,尝试重新解构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体系。秦汉时期的徭役兵役制度以丁中制为基础,制定了两种起役年龄标准——十五岁和"傅"年。十五岁以上未傅者和皖老,相当于后代的次丁,只须服"更"的劳役和部分正役——"徭",不须服"屯戍"兵役。"傅"指著籍成为国家正式兵役和徭役的负担者,时称为"正"、"正卒"或"卒",相当于后代的"丁"。正卒除每年服一个月的更的劳役外,还有两项基本义务,即一岁屯戍兵役(无论是戍边、戍卫京师或戍卫郡县),一岁"徭"的力役。秦及汉初两者均是以每年一个月、傅籍期间完成一年的方式服役,高后五年始实行戍卒岁更之制。材官骑士是从正卒中选拔出来的职业军人,平时居家,战时征调,每年集中训练一个月,可以冲抵"徭"。  相似文献   
2.
楊振紅 《中华文史论丛》2011,(1):35-58,397,398
兩漢三國吴時期,以"算"爲單位向15歲至免老年齡的成年男女徵發賦税和徭役。"算"不僅意味着有交納賦税而且有服徭役的義務。算賦"意爲"以算課徵賦税",而非單一税目。算賦不僅包括每年120錢的人頭税,還包括吏俸、轉輸、繕兵等各種雜税。賦役場合的"事"爲動詞,意爲"服事"。長沙吴簡"口●事●"的"口"指户内家庭人口總數,"事"指有賦役義務的口數,包括7—14歲交納口錢的口數和有"算"義務的口數,相當於後代的"課口"數;"算●事●"的"算"指有"算"義務的口數,"事"和天長漢簡的"事算"一樣,,指實際服"算"的口數。"算"、"事"簿籍按月統計、製作。  相似文献   
3.
關曉紅 《中华文史论丛》2011,(3):57-100,390,391
清末仿行憲政,由皇朝體制轉爲立憲官制,内外相維的設制須相應改爲上下貫注。作爲清代省一級行政主體的司道,是理順上下關係的重要關節。受制於財政困窘及内外官制改革不同步,司道改制最終放棄了全盤更新的方案,改爲舊制框架内進行調整,設置三司兩道。儘管司道改制類型不同、各地進展不一,卻均以歸并局所、裁撤舊官爲基礎,實行分科治事,逐漸推進政體變革,擴展了社會職能,成爲民初省級行政架構的雛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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