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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既是主家的财物,又是主家的“家人”。因其二重身份,私家奴婢既计入“财物簿”,又依主家著籍,计入主家总人口。私家奴婢承担国家算赋和一定的徭役任务,但作为主家财物,国家也有保护主家相关权利的义务。国家在承认私家奴婢财物性质的同时,也将其作为“人”进行管理,从法律上保障其生命权及其他权益。秦汉时期奴婢虽属贱民,但与编户民之间尚未形成不可逾越的鸿沟;与唐代相比,其“物”的属性尚未固定下来,但总体趋势是逐渐强化。私家奴婢处于主家与国家之间,其编户化与反编户化,直接影响着秦汉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的数量和质量。  相似文献   
2.
汉代的大家、中家和小家,都属于政府的编户齐民,其划分依据是家资。大家家资在百万以上;中家为十万以上,百万以下;而小家为十万以下,小家中二万以下的即为贫民。西汉之初政府重视保护中小之家,但因不抑兼并,豪富大家得以发展并出现兼役中小之家的现象。汉武帝时期曾一度采取打压豪强大家的政策,但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豪强大家兼役中小之家的趋势。直到西汉灭亡、王莽代汉,这一问题都未得到解决。东汉之初,政府对保护中小之家格外关注,豪强大家对中小之家的兼役得到一定的抑制。但随着东汉政权的衰颓以及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政府保护中小之家的政策也显得苍白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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