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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清代沿袭明代的政区建制,但较之明代发展的更为完备。清代定地方政区为省、道、府、县四级行政机构;省、府、县为发展完备的地方行政建制,道为发展尚不完备的行政建制。清代,省的行政长官为总督和巡抚,领布政、按察二使;其驻地为一省首府(即省会)。总督一般辖两省,也有辖一省或三省者;有的省设总督兼巡抚,有的省只设巡抚,不再设总督管辖。省一般辖三四道,个别亦有辖六七道者;道设道员,通称道台。道一般辖两三府或直隶州、厅,亦有一府设一道者;府设知府,州设知州,厅设同知。府一般辖七八县,亦有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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