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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婕 《史学月刊》2000,(2):48-54
劳乃宣是清末修律中礼教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由于他长期在基层做官,更能注意到传统礼教在国人法律心理中的广泛性和持久性。所以在改革法律的重心和程度上,他认为各国法律的起源和分类不同,其变法也不能趋同,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因俗治宜,保持各自的特色。劳乃宣关于法律特殊性的认识和主张,如果在清末修律中运用得当,就可以相应地减少清末修律中的盲目性,使新法在吸收旧有法律的基础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这与超前立法相比,更能保持社会的稳定性,也更符合法律持续性发展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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