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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旦 《清史研究》2020,119(3):119-137
清初继承的明制包括了高级官员的会推制度,然而此制在康熙年间逐渐没落。开列制与保举制的先后引入,使皇帝加强了对会推的控制,会推的质量得到了一定的保证,但也产生了低效、徇私等弊,得人效果不佳。康熙朝官员参与会推的积极性较低,不愿承担保举责任。决策时,康熙帝常与大学士共议,并越来越多地行特简之权,但也因此造成了明珠等权臣借机结党营私。明清会推中皇权的强化,不仅是皇帝个人意愿的展现,更是政局现实与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正>本文是对以下著作的评论:陈利:《帝国视野中的中国法律:主权、正义与跨文化政治》(Li Chen, Chinese Law in Imperial Eyes:Sovereignty, Justice, and Transcultural Politics. New York:Columbia U.P., 2016; pp.416.)马世嘉:《从边疆政策到外交政策:印度问题与清代中国的地缘政治转变》(Matthew Mosc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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