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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曲桐  赵航宇 《神州》2013,(4):253-253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它为经济发展提供大量的资源和能源,而经济发展又是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保证。阜新作为辽西北地区的资源枯竭型城市,曾是享誉盛名的“煤都”,为新中国的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技术落后、管理粗放和长时间、高强度的掠夺式开发,造成大量土地荒废和矿产资源浪费、生态环境恶化,部分地区发生大范围的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严重影响到居民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矿产资源型城市在凭借资源优势获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矿竭城衰”的难题。要整治和改善矿产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摆脱“矿竭城衰”的厄运,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构建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了其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对生态补偿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缺乏统领性的上位阶的法律制度,各个法律之间欠缺协调,以致不能有效的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转型期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建立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仅是出于对其自身和谐发展的需要,也是对其他资源型城市的未雨绸缪和防患于未然。因此,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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