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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即个人理性 ) ,那么究竟人们为什么要去设计并创作出于自身利益不甚吻合甚至背道而驰的法律 (即“法律悖论”) ?在假定了“法律→人类选择→经济结果”之间的唇齿关系之后 ,这个问题的提法就变成了如下形式 :为什么部分民族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要去选择 ,或干脆默认长期停滞或趋向衰败的法律 ?国内外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解释。1 对初始条件的敏感依赖及积累效应魏特夫曾推出一种说明 :农业灌溉的需要引起了组织活动 ,组织活动要求有管理集团 ,当管理集团最后从授权于他们的法律安排或结构中获得特权并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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