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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是遥远或不在场的(且因此是不可逆转的),这种观念历来支配着历史与正义之间的关系。这种含混不清的本体论状况,使得我们难以把时常感受到的"记住的责任"或"公正对待过去"的义务,置于过去本身之中;正因如此,为了支持一种以现在为目的的伦理学,从尼采到基斯·詹金斯的哲学家们反驳那种对历史的"痴迷"。其结果是,历史学有助于寻求正义的能力往往显得非常有限,甚至荡然无存。在历史写作中引入"在场"范式,能够潜在地转变这种历史与正义之间的关系。然而,为了做到这一点,应当以如下方式来构想"在场"范式:它既要从根本上批判在场与不在场的形而上学二分法,也要批判作为这种二分法之根基的时间概念(时间知识学,chronosophy)。只有当在场和不在场不再被视作截然对立时,"在场"范式才具有解放性和生产性。本文第一部分将比较笔者称之为"司法的时间"与"历史的时间"这两个概念,从而详细阐述在场/不在场的二分法对于正义概念的影响。第二部分所重点考察的是,占支配地位的西方时间知识学的某些方面如何强化了在场/不在场的二分法,从而阻碍着我们彻底探索那种含混不清且往往成问题的过去之在场。整篇文章将参考近些年来真相委员会的现象和转型正义的语境,来谈论某些对"在场"范式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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