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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战扬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7,(4):86-93
北宋要求缘河地方知州、通判两月一巡堤,后改为一月一巡堤,虽秩满也需待水落时方可离任交接,县令及佐官需定期轮流巡河,转运使巡河期间不得委任它职。在黄汴河沿岸设都大巡检河堤使,置埽所、铺屋,由主埽使臣带领埽、铺兵负责日常巡查任务。在汛期,立木为水则,监测水情,所有巡查人员进入高度警备状态,严禁擅离职守,皇帝也亲临现场或遣专员坐镇巡查指挥。北宋在河道巡查管理中通过加强对官吏的责任追究、惩治盗伐防护林、侵堤坏堤、行凶抢劫者及救助落水危溺等,保障了河道的正常运行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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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水政职权由三司修造案掌管,后由三司河渠司继之。嘉祐三年,都水监建立以后,水政权力独立于三司之外。熙宁变法时期,都水监与司农寺实行协同治水机制。熙宁二年,“农田利害条约”颁布以后,司农寺的权力达到顶峰。元丰改制以后,司农寺被朝廷废除,水部开始同都水监共同职掌水政,都水监官员通过政绩考核,可升迁水部职官。绍兴十年,朝廷废除都水监,隆兴元年,水部亦遭到罢除,几经短暂废、置的司农寺成为仅存的中央水政管理机构,至南宋后期其水政职权逐步走向弱化,地方州县承担了水利治理的职责。宋代水政管理机构重叠置官,水权不专,及南宋对中央水政权力的逐步削弱,成为其水政运行效率较低及治水不力的重要因素。至南宋后期,中央对地方水利秩序已处于难以调控的地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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