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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内涵、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编纂质量、审查验收、出版、管理、使用、著作权及奖励、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国家行政法规,由此地方志工作进入依法治志新阶段。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地方志工作不断向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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