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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坚持的立法模式,即一般条款与列举条款并重,并提出实行类型化立法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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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22年制定的《信托法》是亚洲最早的信托立法,但由于特殊的引资目的以及在需要整治信托乱象、严格监管信托业等背景原因下产生的该法,不仅以发展商事信托为着眼点,而且具有明显的强行法品格,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的全面发展。时隔80余年后的2006年,日本为了克服旧《信托法》存在的种种不足,实现信托制度的现代化,以全面修改旧《信托法》的方式制定了全新的《信托法》。我国现行《信托法》不仅主要参照了日本旧《信托法》等,而且同样是在关注商事信托发展的背景下出台的,依然存在影响信托制度全面发展的种种弊端。所以,准确把握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的背景原因以及对法律的影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法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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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我国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以及协同性,就正在制定中的我国《国家公园法》而言,保证该法从诞生时起其效力体系更加统一协调,首先需要明确该法在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在此基础上,不仅需要建立健全调整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已有法律间效力关系的规则,以此调整规范法律间的效力关系,更要建立健全同步调整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规则,在立法阶段就同步调整好法律间的效力关系,保证每部新订法律具有更加统一协调的效力体系,以此增强法律的系统性、整体性以及协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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