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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22年制定的《信托法》是亚洲最早的信托立法,但由于特殊的引资目的以及在需要整治信托乱象、严格监管信托业等背景原因下产生的该法,不仅以发展商事信托为着眼点,而且具有明显的强行法品格,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的全面发展。时隔80余年后的2006年,日本为了克服旧《信托法》存在的种种不足,实现信托制度的现代化,以全面修改旧《信托法》的方式制定了全新的《信托法》。我国现行《信托法》不仅主要参照了日本旧《信托法》等,而且同样是在关注商事信托发展的背景下出台的,依然存在影响信托制度全面发展的种种弊端。所以,准确把握日本新旧信托法更替的背景原因以及对法律的影响,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法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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