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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从此将进入依法发展的轨道.我们必须逐步扭转长期行政化的工作方式,实行法制化的工作方式.因此,认真学习<条例>,熟练掌握<条例>,对于运用<条例>规范地方志工作,逐步建立起法制化的工作模式,依法推进地方志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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