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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制是清代回应旗民蒙汉之间跨族群纠纷解决需求的官方建制之一。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厅较为独立,旨在突出“重视其地”,实行“变通之策”,解决边地跨族群纠纷问题,实现统一国家之于边疆多民族杂处区域的社会治理功能。厅之司法功能运作,是清统治集团权力下沉至边疆多族群杂居地区的适应性调整,在边疆法律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以厅的机构设置、解纷主体、司法程序为样本,分析清代特定区域族群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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