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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卫所军官犯奸现象层出不穷。洪武时期以《大诰》进行惩治,永乐以后不断出台军职犯奸惩治条例,正统时将宣德年间针对收继婚的“败伦伤化”例收窄指向军官。成化以后,各地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增加军官犯奸惩治例,但所有的例多以革职为民、调卫差操、子孙袭职等予以轻刑薄惩。弘治之后,将“权宜之法”的条例整合进入“常法”,有的则被“大法”吸纳。轻刑薄惩实际纵容了明代军官犯奸行为,引起社会道德下滑,也导致卫所的进一步废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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